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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整体改造时,应按现行设计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2 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5.2.3 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及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
5.2.4 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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